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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
办理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条件:
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 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我行的要求。
(6)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的比例。
除以上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提供真实合法的经济合同。
(2)存入原则上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备付保证金或单位定期存款。超出备付保证金或单位定期存款部分要由具有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或提供抵质押物。
承兑金额、手续费和承兑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能超过商品交易合同标的金额。银行按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办理程序:
(一)出票申请:客户可向我行下辖的支行(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 贷款卡;
3. 经税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4、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及有关单据;
5.本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我行调查、审批
我行派人对申请单位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申请单位和担保单位应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调查结束后,按照我行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签订承兑协议
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出票,申请人应与我行签订承兑协议,保证(出质人、抵押人)与我行签订保证( 质押、抵押) 合同,根据有关规定需办理登记、公证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公证。
(四)出票
协议签订后,我行将按协议规定按期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出票手续费。
(五)到期承付
申请人应当按照承兑协议规定按时或提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按时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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