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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条件:

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 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 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符合我行的要求。

贷款期限、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3 年,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客户可向我行的任一支行(部)申请贷款。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贷款卡;
3.经税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4.本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提供的上述资料需要加盖公章。

(二)我行调查、审批
    客户经理深入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借款申请单位和担保单位应如实提供客户经理调查所需的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调查结束后,按照我行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签订合同
    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发放贷款,借款人应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出质人、抵押人)与我行签订保证( 质押、抵押) 合同,根据有关规定需办理登记、公证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公证。

(四)贷款发放
    合同签订后,我行将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五)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我行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借款人应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应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六)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我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按季结息,借款人应在每季末月的20日向我行支付该季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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