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金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打击经济犯罪,国家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如下:
一、任何部位.企业和单位都不得将公款转入储蓄存款帐户。除代发工资外,各开户银行不得接受开户单位以转帐方式进入储蓄帐户的存款。
二、对于公款私存的,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转为对公存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得从储蓄帐户支付现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监督,对金融机构将公款转储蓄的,要严加处罚,并责令金融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储蓄存款中的公款一律不计付利息。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踊跃举报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行为。
大额提现审批报告制度
为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根据人总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大额提现审批报告制度。以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
第二条
基本户大额提现审批、报告限额。国家指定的农副产品收购部门收购农副产品支出和工资性现金支出除外,每笔金额在结算起点5万元以上的为审批对象,在10万元以上的为报告限额。
第三条
基本户大额提现的审批。开户银行对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提取要实行逐笔审批。10万元以下由开户银行计划或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由开户银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主任)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由当地人民银行计划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现金的支取:
(一)每笔金额以3万元为审批起点,最高不能超过20万元;
(二)审批条件:3万元至5万元由开户银行计划或主管部门审批,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由开户银行主管行长(主任)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
(三)同一单位一日之内支取现金不能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需经当地人民银行计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大额提现报告。开户银行对现金提取在报告限额(含限额)以上的,要求开户单位填写“大额提现登记表”。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并按月上报主管行(社)。主管行(社)在季后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将情况汇总于季后10日内上报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六条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制度。解付行要要求持票人填写“大额提现登记表”。
第七条
开户银行要认真执行审批、报告制度,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全省大额提现审批、报告制度的执行工作,各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解决。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要经常进行自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的,要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八条
各开户银行的上级行(社)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审批。报告制度及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市地行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大额提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进行抽查,对于开户银行不按本报告制度规定限额执行、不按规定建立台帐、不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停止现金或资金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