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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信贷业务
国际业务

 

 
主要结算方式和服务
结算方式 结算服务 现金管理

一、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天,超过有效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支票出票日期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大写填写,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
    支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支票的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必须正确。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以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其它记载事项,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按不同需要进行选择;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可以办理转汇的重新办理转汇手续时收款人和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办理托收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一千元;
    托收承付结算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承付期限三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承付期限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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