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行简介私人业务公司业务财经法规网上银行

私人业务 >> 银行卡 >> 太平洋国际卡

3.gif (124 字节)

个人储蓄
银行卡
代理业务
自助服务
个人信贷
个人汇款
个人外汇业务
服务网络

 


太平洋国际卡 跨出国门伴君行

   太平洋国际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持卡人可在境内外贴有VISA、VISA Electron、PLUS标识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及ATM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银行卡,适用于日益升温的出国留学、境外旅游及商务旅行市场,为市民提供一种安全的消费支付方式,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或兑换外币所带来的不便。根据客户不同需求,交通银行同时推出VISA卡和VISA Electron卡(简称VE卡)。VISA卡有效期为两年,适用于经常出国的人士及出国留学的莘莘学子;该卡可在全球超过2400万家特约商户使用消费,同时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贴有VISA或PLUS标识的ATM机上提取现金。VE卡有效期为6个月,即申即办,适用于短期出差、出境旅游人群。该卡可在全球有1250万家特约商户持卡支付与消费,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6万余台ATM机可被使用,年费仅为VISA卡的一半。

   交通银行国际卡特别放宽了申请人年龄限制,主卡申请人可为其年满10周岁的子女申办附属卡。这为希望将子女送往国外接受初高中阶段教育的父母带来极大方便:主附卡共用一个账户,家长在国内存钱,子女即刻在国外使用;家长可通过共用账户控制子女在境外生活开支,既解决了子女在境外求学的后顾之忧,又使家长能随时掌握子女在外的生活讯息,使之安心。

   太平洋国际卡申请手续十分简便,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均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卡,存入100美元的开户资金即可,无须抵押或他人担保。每张国际卡的最高存款余额为VISA卡3万美元,VISA Electron卡2万美元。一旦国际卡在境外丢失,即刻致电VISA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中心寻求帮助,或拨打交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086-0371-95559)及时办理挂失;在国内遗失可到郑州分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突出优点:

1、申领便捷:无须担保或缴存保证金。VE卡当时申办,当时即可领卡;VISA卡约十日左右领卡。特别放宽了申请人年龄限制,主卡申请人可为其年满10周岁的子女申办附属卡。

2、使用方便:VE卡全球受理商户达到1250万家,VISA卡受理商户超过2400万家;24小时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6万余台贴有VISA或PLUS标志的ATM机上提取现金。

3、使用安全:电话挂失,确保安全,使客户用卡顺心、安心、放心。VISA卡持卡人还可致电VISA的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中心寻求帮助。

4、收费低廉:年费、交易收费相对较低,具体标准如下:
`
序号   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
年费  VISA卡50元人民币 每卡/年
VISA Electron卡25元人民币 每卡/半年
卡片工本费 30元人民币 每卡
3 挂失手续费 50元人民币 每卡
4 取现手续费 在境外柜台取现的结算手续费为按交易金额的1%+5美元收取,在境内外ATM机上支取现金的结算手续费为按每笔5美元收取,上述结算手续费均不包含境外受理行手续费,取现的结算手续费由系统自动扣收 每笔
5 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 每笔
6 境内外ATM查询费 0.5美金或帐户指定的等值外币 每笔
7 柜面查询费 5元人民币 每笔


业务指南:

1、如何申领太平洋国际卡
客户只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填写申请表,无须担保,并存入100美元的开户资金。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申请VISA或VISA ELECTRON卡,经核准后,即可领取。

2、如何选择适合您的太平洋国际卡
VISA卡的有效期为两年,适用于经常出国的人士及出国留学的莘莘学子,VISA Electron卡的有效期为半年,适用于短期出境旅游度假人士,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卡种。

3、如何办理太平洋国际卡的挂失
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国际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电话挂失,或到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4、如何办理太平洋国际卡的补卡
持卡人所持太平洋国际卡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卡片破损或密码遗忘等情况,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补卡。

5、如何使用太平洋国际卡
VISA卡或VISA Electron卡在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凭持卡人的签字即可顺利完成一切交易,密码仅在ATM机上进行查询或取现时方需使用。

附件1: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章程 
附件1: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在境外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可在境内外贴有VISA、VISA Electron、PLUS或MasterCard、Maestro、Cirrus标识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及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该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以指定外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品牌不同分为威士卡和万事达卡;按卡片印制方式不同分为平面卡(VISA Electron、Maestro、Cirrus)和凸字卡(VISA、MasterCard)。太平洋卡为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外汇收入来源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领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太平洋卡的申领人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外币存款账户,以1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起存,多存不限,可以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代扣利息税。

第八条 太平洋卡外币账户存款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入,该账户的存取款及转账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九条 太平洋卡账户不允许透支,如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商户受理方面的原因,持卡人发生透支行为时,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发出还款通知,持卡人收到通知后,须立即还清所有透支款项;发卡机构对账户的透支款项从透支日起,按月收取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第十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每卡每年6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如因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窃后,需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补换的新卡其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补换新卡需交纳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每卡4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第十一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可凭交易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太平洋卡在境内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及办理与本人的其他外币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太平洋卡持卡人在境内外威士或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在指定的取现点或ATM机上支取当地货币,以账户指定的外币结算。发卡机构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并以账户指定的外币结算。在境内外取现点和ATM机上支取现金另须支付手续费,分别为交易金额的1%+5美元和5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上述费用不含境外受理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的ATM机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查询其账户余额,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查询余额手续费,每笔交易为0.5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并以账户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到期后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须办理换卡手续。已过期的太平洋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直至持卡人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应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在提出书面销户起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到期不换领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由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持卡人寄送月结单。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对不符的账务内容须在发卡机构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6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补打密码信封的申请,补打密码信封需交纳手续费每卡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第十八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信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因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太平洋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挂失手续费、取现和查询手续费、卡片工本费、外汇兑换手续费、补打密码信封手续费等,应付款项均记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和丙方可凭交易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太平洋卡在境内甲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办理与本人的其他外币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以及在境外指定的取现点或境内外的ATM机上支取当地货币。乙方和丙方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内外贴有VISA或MasterCard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输入交易密码。

四、第三人在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将存款人卡号误填为乙方或丙方卡号,从而误将款项存入乙方账户的,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五、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甲方向乙方寄出月结单之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六、乙方和丙方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每卡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和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太平洋卡的销户条款

乙方或丙方如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不愿继续使用太平洋卡,或需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太平洋卡的续用条款

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甲方与乙方、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和丙方从甲方领取并且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

一、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修改本合约、《章程》,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甲方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交通银行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