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行简介私人业务公司业务财经法规网上银行

私人业务 >> 银行卡 >> 太平洋准贷记卡

3.gif (124 字节)

个人储蓄
银行卡
代理业务
自助服务
个人信贷
个人汇款
个人外汇业务
服务网络

 


太平洋准贷记卡

一、简介

太平洋准贷记卡是由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的带有“银联”标识,具有消费结算、消费信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一户多卡等功能,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信用额度最多可以达到50000元),并由持卡人偿付透支利息。
太平洋准贷记卡按信誉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二、功能介绍

1、一户多卡 家人共享
    可为您的家人申领多张附属卡,共享主卡信用额度,附属卡年费减半,交行卓越服务,同时带给你的家人。

2、刷卡消费 快意人生
    拥有太平洋卡,再无携带现金的烦恼,避免假钞带来的损失,凭密码消费,使您倍感安全;最高5万元的信用额度,令您把握每分欢乐,尽享快乐人生。

3、消费优惠 缤纷好礼
    不定期的优惠活动,为您衣、食、住、行、娱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消费积分活动,为您带来缤纷好礼,使您惊喜连连。

4、信用额度 灵活调整
    刷卡消费,及时还款,累积信用,提升信誉。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用卡情况,灵活调整您的信用额度,您会发现诚信与财富共增长。

5、存取方便 因您而设
    存款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免除您的利息损失。现金,票据、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还款方式供您选择,人性化设计,方便周全。

6、联网通用 方便快捷
    跨行通用:太平洋准贷记卡可在已加入全国银行卡联网联合的ATM、POS机上使用,实现跨行通用,本地跨行取款手续费每笔2元,异地跨行取款手续费每笔2元+取款金额的0.8%,最低8元/笔。
    行内联网:交通银行已在全国136个城市开通异地通存通兑功能,此存彼取,实时到帐,方便快捷。收费标准为:
    柜面:异地存款为存款金额的0.05%,最低10元/笔,最高50元/笔。
          异地取款为取款金额的1%,最低10元/笔,最高100元/笔。
    自助:异地存款为存款金额的0.05%,最低2元/笔。
          异地取款为取款金额的0.8%,最低2元/笔。

7、交行热线 一线情牵
    太平洋卡为您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热线服务,您只需拨打95559,就可享受交通银行各项贴心的专业服务。

三、申办手续

    在任一交行营业网点填写申请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经核实无误,符合办卡条件者即可办理。单位申领太平洋准贷记卡应由申领单位书面指定一张或多张持卡人;个人办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为其配偶或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帐户。申领太平洋准贷记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年交纳年费,金卡主卡每卡80元,金卡附属卡每卡40元,普通卡主卡每卡40元,普通卡附属卡每卡20元。

四、挂失手续

    如果太平洋准贷记卡不慎遗失或被窃,申领人应及时到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申领人承担,正式挂失后即可补办新卡。柜面正式挂失每卡50元,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正式挂失每卡30元。

    太平洋准贷记卡的密码一旦遗忘,申领人须凭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交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密码挂失手续费每卡10元。

五、注意事项

1、太平洋准贷记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2、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准贷记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
3、太平洋准贷记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申领人如需继续使用该卡的,可续卡;不再使用的,持卡人应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及时将卡交回发卡机构,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4、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任何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业务均视同申领人本人办理,后果由申领人本人承担。


附件1: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 
附件2: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准贷记卡领用合约
附件3:交通银行太平洋个性化照片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该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资信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领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三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商务)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商务)卡,并对单位(商务)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准贷记卡领用合约》或《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统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申领卡种、申领人的信用额度,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太平洋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须与发卡机构签订并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担保合约》(以下简称《担保合约》)。担保人如需提前解除担保合约的,须在持卡人偿还所有债务或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商务)卡账户。

第十条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太平洋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个人和单位申领太平洋卡,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普通卡100元起存,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须在其备用金存款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支付。当备用金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含)。透支利息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计算;透支利率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此项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三条 个人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位(商务)卡不得取现。

第十四条 太平洋卡的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个人金卡主卡每卡每年80元,个人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40元,个人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60元,个人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30元;单位(商务)金卡每卡每年160元,单位(商务)普通卡每卡每年80元;照片卡每卡在制卡时加收成本费40元。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

第十五条 持卡人消费和在领卡城市之内发卡机构的营业网点及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领卡城市之内其他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每笔收取2元;在领卡城市之外发卡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存款,50,000元(含)以下的每笔收取手续费10元,50,000元以上的每笔按交易金额的0.2‰计收,最高200元;在领卡城市之外取现或转入个人卡账户每笔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在非特约商户转账结算时每笔按转账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凭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存取现金及转账结算业务,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取现及转账结算业务时还需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可免示身份证件(特约商户要求出示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在到期日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并收取年费。

第十八条 已过期的太平洋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继续有效,直至持卡人或担保人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应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持卡人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起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到期不换领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持卡人寄送月结单。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对不符的账务内容须在发卡机构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未对对账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个人卡每卡50元,单位(商务)卡每卡100元。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补换的新卡其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补换新卡需交纳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每卡30元。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更换密码的申请,补打密码信封需交纳手续费每卡10元。

第二十二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信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准贷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单位(商务)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和查询其财务、资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应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与批准
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的领卡申请以及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如需担保,甲方将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并通过领卡通知书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信用额度,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向乙方寄送《信用额度调整通知书》。
三、乙方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多张太平洋卡的,因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本合约项下太平洋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四、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凡使用乙方指定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指定持卡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乙方指定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指定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指定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可免示身份证件(特约商户要求出示的除外)。
四、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如在甲方向乙方寄出月结单之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五条 还款
一、乙方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太平洋卡以偿还其应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应付款项,并在扣收后以月结单等方式告知乙方。
二、如果乙方的还款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最后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消费款项。
三、乙方的到期还款日为甲方记账日起的第60天(含)。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指定持卡人太平洋卡的使用。

第六条 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指定持卡人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指定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指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指定持卡人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指定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拒绝的。

第七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指定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追加相应担保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在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之前终止的;
(2)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3)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被查封冻结的;
5.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指定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指定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太平洋卡的销户
一、乙方如需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二、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含)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明确告知甲方以终止合约,办理太平洋卡销户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

第九条 太平洋卡的续用
一、如乙方未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含)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明确告知甲方终止合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并从原太平洋卡账户中扣收年费。
二、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则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从甲方领取并且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修改本合约、《章程》或利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修改或调整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性化照片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应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与批准
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以及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如需担保,甲方将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并通过领卡通知书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信用额度,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向乙方寄送《信用额度调整通知书》。
三、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本合约项下太平洋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四、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和丙方可凭太平洋卡和密码在自助终端上办理存取现金及转账结算业务,乙方和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取现及转账结算业务时还需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和丙方凭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可免示身份证件(特约商户要求出示的除外)。
四、第三人在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将存款人卡号误填为乙方或丙方卡号,从而误将款项存入乙方账户的,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五、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甲方向乙方寄出月结单之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全部交易。
六、乙方和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每卡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乙方和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终端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五条 还款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还款方式有:现金、票据(以甲方款项收妥日为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应付款项,并在扣收后以月结单或电话银行等方式告知乙方。
二、如果乙方的还款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最后用于依次抵偿到期未付的取现、转账和消费款项。
三、乙方的到期还款日为甲方记账日起的第60天(含)。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的使用。

第六条 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七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和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追加相应担保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在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之前终止的;
(2)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3)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被查封冻结的;
5.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条 太平洋卡的销户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二、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含)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明确告知甲方以终止合约,办理太平洋卡销户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

第九条 太平洋卡的续用
一、如乙方未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含)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明确告知甲方终止合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和丙方愿意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并从原太平洋卡账户中扣收年费。
二、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则甲方与乙方、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和丙方从甲方领取并且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十条 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一)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二)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三)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四)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五)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七)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八)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九)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十)各类电话号码;
(十一)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十二)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十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十四)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十六)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修改本合约、《章程》或利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修改或调整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经甲方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和丙方签名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交通银行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